律师观点分析
一场猝不及防的悲剧,一份“交了钱就生效”的保单,一次因“几秒钟”而起的拒赔风波。
2025年8月某日,山西某县17岁少年古某某(化名)在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此前,其母亲通过手机微信扫码,为他投保了一份“某州学生险(200元)”,其中包含30万元身故保险金。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但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郭建文律师代理家属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30万元保险金。
此案的胜诉关键,并非免责条款本身无效,而在于保险公司在线上投保流程中,未能真正“提示”到位。
一、案件描述:投保只用30秒,免责条款“一闪而过”
2025年8月某日,古某某的母亲通过微信扫码,在中国某某分公司的线上平台完成投保,保单生效期为2025年8月某日至2026年8月某日。
2025年8月某日,古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很直接:根据《某某校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也在合同免责范围内,因此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原告方(古某某父母)主张:
投保全程在线上完成,保险公司从未提供书面或口头免责说明;
免责条款仅在页面上闪现数秒,无法起到“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效果;
投保人并未实际阅读并确认免责内容。
二、办案过程:抓住“提示义务”未履行的核心漏洞
郭建文律师接案后,并未纠缠于“无证驾驶是否违法”这一事实问题——因为那确实是法律禁止性规定。真正的突破口在程序层面: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所要求的“提示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对于“禁止性规定”类免责条款,法律不要求“明确说明”,但必须“作出提示”——而且这种提示必须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
郭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
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操作轨迹录像,显示整个投保过程极短;
免责条款展示时间仅数秒,无强制停留、无强制阅读、无确认勾选;
投保人未收到任何单独的免责条款说明文件。
据此,律师主张:
“线上投保不是免责条款的‘免提示区’。展示时间过短、未留阅读余地,等同于未作提示。”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未尽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原告方代理意见,判决核心要点如下:
免责条款本身合法有效(无证驾驶确属禁止性规定);
但保险公司未能在投保环节有效履行“提示义务”:
免责条款弹窗仅显示几秒钟;
未强制放慢浏览速度、未限制阅读时长;
未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
保险公司不得援引该免责条款拒赔;
判决被告中国某某分公司支付保险金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
四、点评分析:一份“赢了程序”的典型判例
1.线上投保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挡箭牌”
很多消费者以为“网上点一下就算同意了”,但法律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有严格程序性要求。“快速闪过”不等于“有效提示”——本案为线上保险销售敲响了警钟。
2.律师的价值在于找到“正确的战场”
郭建文律师并未否认“无证驾驶”这一事实,而是将争议焦点转移到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义务上。这是一个典型的“以程序抗辩实体”的诉讼策略——事实对你不利时,就审查对方的程序合规性。
3.对消费者的启示
投保时务必留存投保流程截图、录屏;
若遇拒赔,不要轻信“免责条款写了就算”,先问一句:“当时有没有人给我看过、讲过?”
线上投保同样适用《保险法》的提示义务规定,“你没提示到位,就不能免责”。
4.对行业的警示
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险,应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特殊性,应通过学校等渠道提前告知注意事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将线上投保的“便捷性”异化为“规避提示义务”的工具。
结语
30万元赔款,无法换回一个17岁少年的生命。但这份判决的价值在于:它重申了一个朴素的法律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免责条款不是“藏在链接深处的陷阱”,而是必须被“看见”的规则。
郭建文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的精准代理,让“未提示=不生效”从法条变成了胜诉的现实。这也提醒每一位投保人:你的“点击”可能很轻,但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却从不因此减轻。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郭建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