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李小红,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8005066326,住平阳县水头镇溪头街村。
被告:周大班,男,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707316327,住平阳县水头镇联合村,现住平阳县水头镇溪头街村振北东路47号。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小林由原告直接抚养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由原告出钱修建的水头镇溪头街村振北东路49号三层房屋归原告所有;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99年自由恋爱认识,2000年11月(农历)订婚,2001年12月(农历)办理酒席,2001年10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2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小林,现就读于鹤溪中学初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6年8月29日购买地基一间,后由原告做生意赚钱修建了3层楼房。
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结婚后没多久,始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孩子才几个月大的时候,被告就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并动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连床都无法起来,被告还拒绝将原告送医,都是原告父母将原告送到水头医院治疗,之后几年下来,被告每年都会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心都遭受巨大伤害。并且被告这么多年来都不务正业,不务农,也不出去工作,就喜欢赌博,家庭所有的支出都是由原告外出做生意来维持。被告给原告打电话没有别的事情,唯一的事情就是向原告要钱,若原告不给钱,被告就会不停地骚扰原告,甚至半夜三更也会打电话骚扰原告,致使原告无法休息。原告因为孩子在老家,所以就算在外做生意,也每隔几个月就回家一次,回家时被告唯一的事情也是向原告要钱,如果原告给钱就事,若没钱给,被告就会找事与原告争吵,原告要是顶嘴,被告就对原告拳脚相向。2014年8月初五(农历),原告从外面做生意回来,应小姐妹之邀去赶集,大概9点左右回家,被告心生不满,指责原告三更半夜才回家,原告反问:八九点怎么算半夜三更?被告见原告顶嘴,不由分说上前就用手掐原告的脖子,致使原告无法呼吸,原告拼命才挣脱被告之手,连鞋也没穿光着脚就跑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综上,被告的种种恶劣行为,已深深伤害了原告的心,并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一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了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小红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