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金文招,男,1977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705065313,汉族,住平阳县水头镇振德东路58号。
被告:温州XXXX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XXX793-9,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
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份伊业餐饮特许合作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作金和保证金共计186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待定);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温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17日和2014年4月8日签订了三份特许合作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在被告XX公司的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优觅奶吧”经营活动,地址分别为苍南县灵溪镇三处繁华地段,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XX公司支付了包括合作金、品牌保证金及技术资料保密金等特许经营费用共计186000元,另外原告还支付给了被告设备预付款和装修预付款共计300000元。被告承诺其可接受委托为原告的三个门店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于是,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该三个门店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
然而,由于被告公司成立时间短,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也没有自己经营直营店的经营管理经验,更不具备持续为“优觅奶吧”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门店缺乏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员工也未经过上岗培训,管理非常混乱,更为关键的是,被告也没有自己的加工生产线,所有的食品都是从其他工厂购进,质量根本无法保证,甚至即将过期的面包等食品也送到店内销售,导致原告每月都遭受巨额亏损,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金文招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