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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意见不一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吴富兵 | 点击:19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高某入职北京某出版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7月,出版社提出与高某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500元。高某不同意出版社提出的条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3500元,支付2008年2月至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2008年之前的加班费等。2008年10月,出版社约高某谈话,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500元,支付2008年2月至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据此拟定了劳动合同书。高某不同意出版社的工资条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高某入职北京某出版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7月,出版社提出与高某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500元。高某不同意出版社提出的条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3500元,支付2008年2月至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2008年之前的加班费等。2008年10月,出版社约高某谈话,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500元,支付2008年2月至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据此拟定了劳动合同书。高某不同意出版社的工资条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8日,出版社将公示文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盖有出版社公章的劳动合同文本寄给高某,要求高某在2008年11月7日前与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出版社与高某未达成一致,出版社将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出版社将公示文书和特快专递进行了公证。2008年11月8日,高某将出版社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签字后,送至出版社,但将月工资修改为3500元。出版社认为,高某没有在11月7日前将合同送回,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没有就劳动合同订立协商一致,遂决定解除与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高某拒签出版社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出版社进而用特快专递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08年11月,高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1确认其与出版社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效;2出版社支付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39580元;3出版社支付从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432624元;4出版社支付加班工资14357元。

处理结果

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并支持了高某的申诉请求。双方均未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本案一个重要的争议问题是对北京某出版社与高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案中,北京某出版社虽然告知高某2008年11月7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高某可以不受其约束。事实上,高某在盖有出版社公章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效。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高某与北京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亦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案中还有一个争议的事实是,高某将月工资修改为3500元,对此应如何认定?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无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对工资条款未达成一致,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实务提示

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劳动合同纠纷中的重要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去操作,防止出现劳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的纠纷。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把握劳动合同生效的两个基本要件: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涉及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协商确定,不宜单方面作出限制另一方权利的约定。2.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故意不签字或者盖章,会影响劳动合同的生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应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高某入职北京某出版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7月,出版社提出与高某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500元。高某不同意出版社提出的条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3500元,支付2008年2月至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2008年之前的加班费等。2008年10月,出版社约高某谈话,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500元,支付2008年2月至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据此拟定了劳动合同书。高某不同意出版社的工资条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8日,出版社将公示文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盖有出版社公章的劳动合同文本寄给高某,要求高某在2008年11月7日前与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出版社与高某未达成一致,出版社将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出版社将公示文书和特快专递进行了公证。2008年11月8日,高某将出版社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签字后,送至出版社,但将月工资修改为3500元。出版社认为,高某没有在11月7日前将合同送回,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没有就劳动合同订立协商一致,遂决定解除与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高某拒签出版社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出版社进而用特快专递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08年11月,高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1确认其与出版社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效;2出版社支付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39580元;3出版社支付从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432624元;4出版社支付加班工资14357元。

处理结果

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并支持了高某的申诉请求。双方均未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本案一个重要的争议问题是对北京某出版社与高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案中,北京某出版社虽然告知高某2008年11月7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高某可以不受其约束。事实上,高某在盖有出版社公章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效。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高某与北京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亦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案中还有一个争议的事实是,高某将月工资修改为3500元,对此应如何认定?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无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对工资条款未达成一致,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实务提示

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劳动合同纠纷中的重要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去操作,防止出现劳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的纠纷。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把握劳动合同生效的两个基本要件: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涉及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协商确定,不宜单方面作出限制另一方权利的约定。2.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故意不签字或者盖章,会影响劳动合同的生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应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对劳动者而言,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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