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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验收及竣工结算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工程建筑 |924人看过


建设工程的验收及竣工结算

王向阳律师 昨天


一、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二、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但仍需对地基、主体结构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三、施工合同可以明确约定,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特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承包人仅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格式文书通用条款3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约责任”的约定请求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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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律师简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资质,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房产土地。秉承敬业、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理念,代理过诸多疑难复杂、有影响力的案件,竭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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