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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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协议纠纷代理意见

发布者:王向阳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2日|分类:公司法 |299人看过


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双方签署的股权协议等的效力,被上诉人JC无权代表项目公司与上诉人签署投资文件。

双方拟定投资的项目公司,上诉人占股9.8%。然而,实际运营电影酒店的公司为北京AZLC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AZ公司),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北京LC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LC公司),被上诉人JC虽为A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非AZ公司的股东,其依法无权向上诉人出让AZ公司的股权。双方间签署的股权协议书等文件,依法无效。

故,JC无权就AZ公司的股权转让与上诉人签署股权受让协议等,案涉协议依法无法使上诉人成为AZ公司的股东。

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LC公司代替双方代持AZ公司的股权,而上诉人并未获得任何股东权利等。

AZ公司的股东为LC公司,LC公司的股东为湖北有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有戏公司),有戏公司的股东包括北京XXX投资中心等九个股东,JC仅是九个股东中之一,且对该公司也无绝对控制权。因此,LC公司根本不存在代持AZ公司股权的情形。

AZ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均未记载上诉人,上诉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名股东;上诉人也从未获得过股东权利,未召开过股东会、未签署过任何文件等。

被上诉人JC称向上诉人的股权分红,并非目标公司AZ公司向上诉人本人支付的;并且,被上诉人JC称酒店一直亏损,又何来公司经营利润;被上诉人JC称的出示的财务资料,均与AZ公司无关联。

故,上诉人从未获得AZ公司的股东名义,更无相关股东权利,股权投资文件约定的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不能实现。

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需按公司法要求退股;双方间签署的股权投资文件,实质为约定了固定利率的借款合同。

   2017128日,上诉人按被上诉人JC的要求,将100万元借款汇入了被上诉人JC名下的账户。

   被上诉人JC收款后,并未将款项转入AZ公司,JC也无任何证据证实借款用于了AZ公司。并且,AZ公司于2019311日才注册成立,期间案涉款项一直由被上诉人JC个人使用。

   被上诉人JC向上诉人承诺年股息15%,系约定了固定利率的利息。并且此前约30万元利息的支付,也并非由AZ公司支付,也更不是AZ公司的股息分红。

   故,被上诉人JC收取的上诉人100万元款项,实际均由其个人使用,支付的不是股息,而是资金使用的利息。因此,双方间不是股权投资关系,本质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无权签署股权投资文件;上诉人也从未获得任何股权权利,其不是目标公司股东;双方间签署的股权投资文件实质为,约定了固定利率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因此,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向上诉人退还收取的100万元借款本金,并按承诺的年利率15%支付利息。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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