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彬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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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XX公司、青岛XX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俞彬彬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709人看过 举报

2020-06-14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宁波XX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且于次日交纳保全费2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60元,由申请人宁波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俞彬彬律师,2011年就开始从事法律事务,专业方向为公司法商事等法律事务。现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0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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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220********02 婚姻家庭、公司法、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