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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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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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山西XX影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永军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4日|分类:著作权 |11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2011年,原告陈某某创作设计了《马》图形美术作品,并于2011年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对该作品进行了备案。2017年,原告发现山西XX影业公司的商标及公司LOGO抄袭了原告涉及的《马》图形美术作品,并大量使用,而且就抄袭的商标申请了注册商标(尚未通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

案件结果: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数万元,基本达到原告预期赔偿金额

律师点评:

1、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从事图文设计的个人,对自己作品及享有的著作权保护的意识非常高,在创作完成后第一时间对作品进行了备案,而且在发现被告侵权后,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这成为本案能够胜诉的关键。

2、就本案被告而言,作为专业从事影视行业的公司,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不仅没有积极维护同行业中知识产权保护,反而抄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结果必然是遭受法律的制裁。

律师建议:

1、通过本案反映出来的问题,本律师建议,著作权人在创作完成后,有备案条件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者平台进行备案,以明确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利。一旦有侵权行为,相关的备案文件是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的非常有利的证据。

2、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多次明确明确要积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业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维权途径也非常成熟。所以,任何企业及个人要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绝不能触碰知识产权这根红线,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面临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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