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2014年,被告山西XXX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委托人吴某某数万迟迟不予偿还,直至2016年仍未还清。因双方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为仲裁,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本律师作为吴某某的代理律师提起了仲裁申请。
案件结果:当庭调解成功。
律师点评:
1、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本律师与被告方进行过沟通,在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被告方支付了委托人一部分欠款。
2、在被告方没有继续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况下,本律师果断向太原市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
3、在仲裁庭审中,本律师积极促进双方调解,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建议: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各方当事人要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争议处理方式是向法院诉讼还是仲裁。仲裁的费用较高但是周期短,一裁终局,不存在上诉的问题。而诉讼费用较低,周期较长,且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