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俊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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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盗窃军用电缆——成功获缓刑

发布者:蔡俊芳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红XX提议并纠集了被告人灰XX、大XX等,驾驶渔船至某海域处,采用氧气切割方式,窃得该海域现已停用的军用电话通讯电缆线595米,价值人民币10,103元。

同日晚,被告人红XX、灰XX、大XX等返回本区芦潮港镇渔港路南XX旁,由被告人大XX联系装运车辆欲将上述窃得的电缆线转移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3年8月8日,被告人灰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均作了如实供述。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窃财物扣押并发还。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又向被害单位另行赔偿了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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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被告人红XX、灰XX、大XX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名被告人能积极挽回被害单位的损失,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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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灰XX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法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处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判处其中三名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灰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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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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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 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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