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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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5)

作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2次举报

   第十七条 董事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职权。董事会对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以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中应至少包括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是董事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董事会所决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大量日常工作和活动做出安排。
  执行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组成。


     唐玉娟,女,汉族,湖南邵阳人,大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