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解除)
甲方(公司):东莞市新邑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二、乙方应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之前完成离职手续并携自有私人物品离开甲方公司。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工作及甲方物品的移交手续。
三、乙方2014年11月、12月;2015年1月、2月份的工资达不到双方约定的保底工资的,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保底工资发放。
四、本协议签订后至乙方离职前,乙方不得有窝工、怠工的情形出现。
五、因乙方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只需支付乙方离职前的工资,无需支付其他任何的费用,如经济补偿金等。
六、乙方离职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不得就其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七、乙方离职后,不得再以甲方员工名义对外活动,不得发表对甲方声誉不利的言论,保守在甲方工作时知晓的商业秘密。乙方如有违反,应向甲方支付乙方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总和作为违约金。
八、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关系的最终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提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