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524人看过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