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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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九)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股权纠纷 |704人看过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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