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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玉娟律师
执业资质:1441920**********
执业机构: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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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710人看过
加班后再安排补休是否合理
答: 合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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