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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653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以前《劳动法》时代的“违约金”问题进行了改动。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违约金”限制员工的正常流动。

   网友咨询:

   我毕业前和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是5年,现在我考上研究生,想解除原劳动合同去上学,跟单位协商,单位却让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五万元,请问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东莞市企业法律咨询服务网律师解答:

   你无需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该规定的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相关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且人员限制在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而你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你只需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试用期内,则需提前3日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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