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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六)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0日|分类:公司法 |531人看过

第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作、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则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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