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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十)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1030人看过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 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 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4、其他方式:       (注:若没有其他方式请删除该点)

第十二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及清除下划线):

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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