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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十)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974人看过

五、调解

91、

[迳行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92、

[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93、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9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95、

[拒签调解书]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96、

[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调解书生效日期

97、

[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调解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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