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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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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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872人看过

第二十一条

[代为诉讼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起诉次债务人的管辖]债务人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法条解析:

1、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起诉次债务人对超过代位诉讼部分的偿还的,应另行起诉。

2、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该诉讼应该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撤销权诉讼的法院管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撤销权诉讼追加第三人]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撤销权诉讼]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必要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债权人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出让方列为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

[请求权竞合]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法条解析:

1、债权人在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做出选择之后,在一审开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法院准许变更诉讼请求之后,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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