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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条解释(一)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5日|分类:公司法 |606人看过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司类型]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条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性质]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承担责任

法条解析:

1、公司是企业法人,它以公司享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的义务及权利]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公司的设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条解析:

1、依法设立的公司,必须有营业执照,公司的成立日期以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八条

[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公司类型的转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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