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为新宁化肥厂职工,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一女。2002年化肥厂经济性裁员,原、被告一次性买断工龄离岗。原告离岗后在某市场从事摊贩生意,被告则整天无所事事,2003年两人开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女孩一直随原告生活。2005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小孩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经其家人联系,到庭参加诉讼,同意离婚并表示放弃女孩的抚养权,但无力承担抚养费。
争议焦点:被告为下岗职工无稳定的收入,抚养费怎么确定。
判决结果:按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标准,折合每月收入为1150元,按其20%支付抚养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230元,每年分两次支付,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各支付6个月的生活费,每次1380元。
裁判规则: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 子女的实际需要;2 父母的支付能力;3 当地的生活水平。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被告虽下岗和无固定的收入,但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再就业来维持生活和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被告因此不承担抚养费,于法无据。鉴于被告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根据相关规定,可参照当地城镇职工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抚养费,当地城镇居民的月平均收入为1150元,按其20%支付抚养费为230元/月。直到小孩成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