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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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714人看过

案件:甲、乙为再婚夫妇,各自有自己的子女。2008年,甲因交通事故受伤成智障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50万元并由乙保管,2010年,甲之子认为乙对其父亲照顾不佳,双方发生纠纷。后乙将甲送回甲的老家父母照顾,甲之子又将其父亲接回交由乙照顾,但乙整天户外工作,把甲一人锁在家内,甲的生活与大小便都不能自理。2011年甲之子代甲向乙提起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

1 甲之子能否直接代甲提起离婚诉讼。

2 甲子之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可否判决甲乙离婚

判决结果:判决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乙为甲的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因乙未明确放弃监护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乙仍是甲的监护人,甲之子在未取得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直接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要求变更监护资格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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