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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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42人看过

案情  :甲(男)与乙(女)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因双方的价值观不同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05年

双方大吵一架之后决定暂时分开一段时间,于是乙(女)独自一人去了澳大利亚深造,并在美国生活、工作,而甲为抚养孩子一直留在中国生活。在此期间甲认识了丙,丙一直很照顾甲与其儿子,但双方一直保持正当的朋友关系。2009年甲为了能够与丙成为合法的夫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女为了阻止甲与丙结婚,不愿回国应诉,并写了一份“意见书”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向乙送达了两次法律文书,并且进行了公告。

争议焦点:1、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应诉,法院能否缺席判决离婚?

2、缺席判决能否涉及财产问题?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暂由原告抚养,财产问题不予处理。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超过两年,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一般双方都应出庭,但被告故意不应诉,法院也进行了公告,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考虑到孩子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孩子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由于被告没有应诉,故无法查清夫妻的财产问题,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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