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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能否继承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0日|分类:继承 |450人看过

案情   :丙公司系被继承人甲与第三人乙于2005年成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继承人丙与第三人乙,甲出资60万,乙出资40万。2007年被继承人一家都加入了美国国籍,但公司的性质没有改变。2008年,被继承人在美国因车祸去世,没有留下遗嘱。2009年4月,广东省公证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确定甲只有其儿子丁一个继承人,故该公司股份由丁依法继承。丁继承遗产后要求丙公司及乙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遭到拒绝,故丁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1、股东资格能否由继承人继承,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公司需协助丁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丙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资格继承另作约定,故可以认定该股东资格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则只能按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名额,丁系甲唯一继承人,故丙公司有义务协助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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