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在大学期间相识、相恋。大学毕业之后双方就同居了,但由于经济能力较差,双方一直没结婚。甲女家境贫苦,父亲一直生病,医药费及父母的生活费都由甲女负担。乙男家里的经济条件也不好,为了能够维持双方的同居生活,乙断断续续向朋友借款3万元。后由于乙承受不了这种艰辛的生活,与甲分手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与自己共同偿还3万元借款。
争议焦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双方是否需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该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甲乙确实同居,该欠款虽然是以乙个人名义所借,但却用于同居生活,故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