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梁某(男)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1996年与章某(女)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该房产中,未生育子女。2000年该房屋动迁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章某也被作为安置对象。婚后夫妻双方一直没有生育孩子,后经检查章某没有生育能力,但梁某一定要生育孩子。2003年,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章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梁某主张房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请求法院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1、该调换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调换的房产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该房屋的产权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产权是基于原告婚前房屋产权(个人财产)的消灭而产生。故应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