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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迁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565人看过

案情   1995年梁某(男)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1996年与章某(女)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该房产中,未生育子女。2000年该房屋动迁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章某也被作为安置对象。婚后夫妻双方一直没有生育孩子,后经检查章某没有生育能力,但梁某一定要生育孩子。2003年,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章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梁某主张房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请求法院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1、该调换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调换的房产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该房屋的产权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产权是基于原告婚前房屋产权(个人财产)的消灭而产生。故应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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