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露(化名)与霍小北(化名)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由于唐露是国家公务人员,按照国家政策公务人员只能生育一胎,婚后生育一子之后,唐璐就做了结扎手术。2004年,夫妻感情出现了危机,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05年5月,唐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法院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被告霍小北同意离婚,但儿子必需由自己抚养。
争议焦点:女方是否能以做了结扎手术丧失生育能力为由,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被告双方的各方面的条件没有很大的差别,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女方做了结扎手术之后完全丧失了生育能力,因此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