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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明知对方婚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与其结婚,婚后是否能申请婚姻无效。

发布者:唐玉娟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732人看过

案情:甲女与乙男是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不久两人就相约见面,两人可谓一见钟情,在见倾心。当两人正准备结婚时,甲女突然精神失常,见人就咬。后经过医院诊断,甲有长期的间歇性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是属于禁止结婚的精神类疾病。乙男得知这一情况后还是义无返顾的与甲女结婚,并且相信甲女的病能够得到治疗。2009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甲女的病情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发病越来越频繁。乙男无法再也忍受,于是2011年6月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争议焦点:一方明知另一方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否对无效婚姻的效力有影响。

判决结果:原告乙男、甲女的婚姻无效,对民政部门颁发给两人的结婚证予以撤销。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女确实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并且尚未治愈,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应宣告婚姻无效。对于乙男事前知晓病情,并不能影响无效婚姻效力的认定,对婚姻效力无效的认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除非无效的情形消失,否则无法影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条 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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