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系某镇某村村民。某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通过多份会议决议设置相关条款,对特定婚姻情形妇女及其子女减半设置村民待遇,据此向张某收取宅基地超方款、扣减集体股权分红。张某认为自己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享有完整的股民资格与宅基地分配权益,某村集体收取超方款、扣减红利缺乏法律依据。自2023年起,张某多次向某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责令某村集体纠正违法决议、确认完整股民及宅基地分配资格、退回已收取的宅基地超方款、补足被扣减的股权红利。某镇政府虽向某村集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通过发函、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但未针对核心实体诉求开展调查核实,未出具终局行政处理文书,仅出具多份告知书。后续行政机关虽书面告知“将继续处理”,但长期搁置。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某镇政府已履行监督职责,驳回复议请求。张某遂委托李桂英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镇政府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多份告知书等行为,是否属于全面、实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第二,某镇政府以“村民自治”为由推诿,未对张某的实体诉求作出终局行政处理,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第三,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李桂英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乡镇政府负有实质处理职权,不能把矛盾简单推给“村民自治”,发通知不等于完成履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实质履职,禁止选择性、程序性、形式化履职。某镇政府仅有外部督促,未处理当事人实体争议,构成行政不作为。最终法院判决:一、判令某镇政府在六十日内,对张某的行政处理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二、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三、案件受理费由某镇政府承担。
李桂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