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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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英律师代理陈某甲盗窃案获相对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李桂英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6年1月,陈某甲在某市某医院理疗区域,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放置于床位的手机。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六千余元,已达到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被害人通过手机定位找到陈某甲,陈某甲将手机丢弃后逃离现场。后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面临可能留下刑事案底的风险,陈某甲家属委托李桂英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在涉案金额已达盗窃罪立案标准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争取被害人谅解,并结合当事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为当事人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从而避免刑事处罚及案底对当事人未来就业与生活造成的重大负面影响。

 

【裁判结果】

李桂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首先,通过会见全面核实案发起因、作案过程及到案经过等细节,向陈某甲释明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确立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核心、全力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方案。其次,李桂英律师与被害人开展多轮沟通,转达陈某甲的真诚悔罪之意,促成陈某甲向被害人额外支付补偿,成功获取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为争取不起诉奠定重要事实基础。随后,李桂英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指出其主观恶性较小,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最后,在检察机关召开的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李桂英律师现场发表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社会危害性与再犯可能性,恳请听证人员支持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听取听证员评议意见,作出(2026)某检刑不诉第XX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陈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

李桂英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已达立案标准的盗窃案,李律师精准把握审查起诉阶段的黄金辩护期,确立“退赔谅解加认罪认罚”的核心策略。在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方面,李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更通过多轮谈判成功化解被害人对立情绪,取得关键谅解书。在听证会上,李律师逻辑严密地发表辩护意见,有效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案底对其人生的负面影响,充分体现了刑辩律师的专业价值。

个人简介:李桂英律师,执业十二年,中山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律师,现任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务部主任、刑事主办律师。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1442020********5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