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武杰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综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周XX与河南XX公司、施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1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男,19XX年5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耿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XX。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高XX,男,199X年X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XX、XX公司、XXX、河南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XX于2021年X月XX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告河南XX公司、XXX、XX公司、XX、河南XX公司银行存款6663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XX公司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XX公司、XXX、XX公司、XXX、河南XX公司银行存款6663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