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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X与长葛市XX制板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公司法 |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XX,女,汉族,197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葛市XX公司,住所地长葛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诉讼代表:长葛市X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第三人:杨XX,男,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第三人:杨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长葛市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岳XX诉被告长葛市XX公司、第三人杨XX、杨X、长葛市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在送达诉讼文书过程中,因被告长葛市XX公司涉及的破产清算程序被本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张XX的破产清算申请,该裁定做出后,申请人张XX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导致被告长葛市XX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结果待定,其破产管理人是否仍具备本案诉讼参与人资格亦无法确定,客观上造成本案被告诉讼参加人主体不明,被告主体信息亦不能完全明确,本案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本案诉讼亦无法进行。待被告诉讼参加人主体明确后,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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