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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黄某抚养费纠纷调解一案

发布者:耿武杰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XX,男,汉族,2000年6月XX日生,户口所在地河南省XX县城关镇XXX路X号,现居住地苏州市XX区XX镇 XXX11幢X单元XXX室。

法定代理人:梁XX,女,汉族,1971年XX月XX日生,户口地、居住地均同上。

被告:黄XX,男,汉族,1963年生,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居住地郑州市航海东路第X大街XXX园X号楼XXX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出生至18周岁的抚养费618000元;

二、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16年、2017年上学期学费4650元;

三、判令被告按月3000元标准支付原告中专上学期间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生活费36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中专上学期间2017年下学期至2019年上学期学费、学杂费的一半份额;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梁XX于1993年通过朋友黄XX与被告黄XX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梁XX看黄XX没有结婚的诚意于1995年去广东打工,1999年秋天黄XX来看梁XX至其怀孕。梁XX与案外人梁XX于1999年XX月结婚。梁XX怀孕7个月时告知黄XX怀了他的孩子,黄XX给苏XX办理了准生证。苏XX于2000年X月XX日出生。

黄XX在苏XX3岁生日时来到XX为其办了一个生日聚餐。于2016年XX月、XX月分别支付了苏XX20000元、10000元抚养费。于2017年X月XX日支付苏XX学费3000元。2017年X月XX日梁XX与黄XX关于苏XX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黄XX于2017年X月之前在河南XX县为苏XX购买100-200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作为对苏XX17年抚养费的补偿,苏XX在读书期间的所有生活费、学杂费、医疗费等由黄仁良承担,其中生活费每月3000元,苏XX成年后结婚费用包括车、房、彩礼等由黄XX承担等内容。后黄XX借故迟迟不在该协议上签字,故而成诉。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管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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