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上诉人应当对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其并未举证证明上诉人收到借款,不能证明合同生效,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借条、房产证仅能证明借款的意愿,不能证明实际交付借款。
2、合同具有相对性,杨某某仅仅是借贷双方的中间人,上诉人未对杨某某授权委托代理借款事宜。杨某某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向杨某某付款不能认定为向上诉人交付借款。
3、被上诉人主张其于2015年9月XX日在上诉人在场的情况下,却将20万元现金交给案外人杨某某,有悖常理,法院认定有误。
4、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收到本案20万元借款错误。杨某某不承认收到任何款项,没有参与本案审理,没有发表任何意见,一审法院该认定及裁判已经剥夺了杨某某的诉权、辩论权。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亦致上诉人合法权益受损。
5、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经被告同意,将携带的现金20万元直接交付给被告之弟杨某某”、“……但是经其出具借条及同意之后,原告将款项交付给了被告之弟杨某某,原告有理由相信是将借款给了被告”,一审法院依据录音及被上诉人对录音错误的文字翻译做出上述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案外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系何种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无关的债权债务纠纷。录音中涉及的杨某某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指向本案的20万元借款,法院并未依法查明。
……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