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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房屋确权案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华 | 点击:14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本案所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所有,该房屋应当由原告所有。通过原告所提供的“某区某乡农户建房公示表”和“某乡农村建房公示”可知,原被告共建房屋所使用土地是通过以原告的名义及户头通过以拆旧房建的方式新房向有关部门申

一、本案所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所有,该房屋应当由原告所有。

通过原告所提供的“某区某乡农户建房公示表”和“某乡农村建房公示”可知,原被告共建房屋所使用土地是通过以原告的名义及户头通过以拆旧房建的方式新房向有关部门申请而获批的,只是在拆旧房的过程中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该房屋属于王某与其另外两位哥哥共有)而另外使用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某土地(详见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证)修建,这一行为也是原告在向某乡政府作出“修好新房立即拆掉旧房及销户”的承诺下获得批准的。被告在庭审中一直以房屋系其单独修建且未获得任何审批手续为抗辩显然是不成立的,众所周知,无论是申请宅基地还是以自有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均须通过严格审批手续,如果真如被告所主张房屋用地未经任何部门审批而建房,那该房屋早已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予以拆除取缔。据此,由于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原告所有,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应当确认本案系争房屋为原告所有。

二、被告不享有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庭审中被告张某承认其户口截至目前仍在某县,虽然其与被告王某结婚,但其户口并未迁入某乡某村,不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享有某村的土地使用权。因其户口尚在某县,故张某仅有权利在某县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他应当在某县申请建房。虽然被告王某是某村村民,但是就本案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来看,系原告使用自己的宅基地(即旧房)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获批的,与被告王某并无任何关系。

三、被告所提出的有关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没有证明力。

1、被告所提交的证人证言,未提供证人身份证明,其真实性存疑,并且均未出庭接受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上述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被告除此之外在无其他充分的证据。

2、被告提交的村委会的证明无效,没有证明力。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被告提交的村委会的证明,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因为该土地系原告承包期内的承包地,村委会无权通过一纸证明将本属原告的土地强行划归被告。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规定,某村村委会也并非宅地基的审批机关。

由以上两点可知,某村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侵犯了原告作为土地合法承包人的权利,当然无效,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四、原告在修建房屋时出资出力,付出了大量的劳务和资金。申请建房许可就跑了五十多回,独自开挖地基,平土,下基脚等,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2万4千元,并参与了房屋修建。

五、被告王某及李某有过错,其打骂,撵走原告的行为违反宪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见原告的陈述,被殴打的相片),原告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被告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在原告年迈休弱的情况下,不但不尊敬,赡养,反正经常打骂,并将原告撵走,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将原告打骂撵走后,不思悔过,未采取补救措施,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返还房屋给原告。

综上所述,根据土管法62条的规定,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通过出资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成员权属性,只有本村村民才具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农村房屋权属确定应坚持房地一致原则,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通过出资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和王某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他们的出资行为或劳务行为,其与原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可以适当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不可重复申请,原告已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所以应当充分保护原告的土地及房屋的权利,否则不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居住条件,也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社会保障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原告的旧房面临拆除,马上无房居住,但现在房屋被被告侵占。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

王 华 律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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