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将厂房出租给被告某家居公司,租赁期间因被告原因发生火灾烧毁厂房,被告搬离后原告主张2025年7月至2026年5月期间的租金损失118万余元。胡亚楠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被告因火灾违约导致厂房无法使用、至今未办理移交手续仍应承担占用费”的主线组织证据,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厂房空置损失。尽管法院以租赁合同已被另案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为由、未支持违约责任主张,但采纳了胡律师关于“合同无效不等于无需支付占用费”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在搬离前仍应支付占用费,最终判决被告支付100,826.80元及相应利息。胡律师通过对合同无效后占用费请求权基础的精准把握,为原告争取到了实际占用期间的合理补偿。
胡亚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