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被看似简单的工作所吸引,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最终触犯法律成为罪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4年5月份,有陌生人主动添加李某某的微信说能帮其贷款,李某某按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征信报告,但对方没有给其办理贷款,却要求他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忙走流水,并提出前往外地办理,给其报销期间的路费、住宿费,之后再给部分取现好处费。这时李某某意识到对方可能是骗子,走流水的钱肯定不是正常的资金,但一想到只是简单的借用银行卡取现就能赚到钱,还是答应了对方请求,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对方取现46680元,并获得了180元“好处费”,结果导致家住乌海市的被害人被骗46680元。
公安机关通过银行卡实名制调取了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使用其名下银行卡账户,为上游犯罪活动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违法所得18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而法院受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且大多数为年轻人。部分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提供账户信息、帮助转账、取款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出租、出借、出售,幻想“躺平”赚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提醒大家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账号密码等财产信息提供给他人,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同时,提醒大家不要轻信网上各类虚假信息,时刻注意提高防骗能力,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