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沛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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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过户房产后失业陷困,主张“附义务赠与”求撤销;贾沛真律师凭协议中“不可撤销”四字助继女守住售房款

发布者:贾沛真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4日 86人看过 举报

2026-07-04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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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继母诉继女赠与合同纠纷。原告(继母)与被告(继女)之父于2010年登记结婚,被告时年12岁。原告之夫于2024年去世。2025年5月,双方签订《赠予协议》,原告将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继承份额无偿赠与被告,协议明确约定“本次赠予为不可撤销的赠予”,并有7名见证人签字见证。此后,原告配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于2025年6月将房屋出售。

原告以失业、负债、生活陷入困难为由,主张该赠与系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为被告对原告的赡养与扶助),依据《民法典》第663条请求撤销赠与并返还售房款;备位请求则主张被告支付经济帮助。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归纳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

1. 案涉赠与是否属于附义务赠与?

原告主张赠与附有被告赡养义务的口头约定,但《赠予协议》全文未约定任何义务条款,反而明确载明“无偿赠予”及“不可撤销的赠予”。原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赡养义务的约定。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认定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2. 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法定的抚养关系?

原告主张其对被告尽过抚养义务,因此被告作为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但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之父结婚时被告已12岁;被告婚后并未与原告及父亲共同生活,而是跟随祖辈生活;原告仅在婚后多年间向被告转账1000余元。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是“受其抚养教育”。认定抚养教育关系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经济支持、教育保障、家庭身份融合等因素。本案中原告的行为远未达到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

3. 备位请求的经济帮助能否与赠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原告备位请求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72条及第1067条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该请求的法律关系为赡养费纠纷,与本案赠与合同纠纷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认定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处理,告知原告可另行主张。

(三)裁判要旨

1. 附义务赠与必须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 赠与合同未约定受赠人义务的,不能仅凭赠与人单方的主观期待认定附义务赠与。本案中《赠予协议》明确为“无偿赠予”且“不可撤销”,原告主张的口头赡养约定无证据支持,不构成法定撤销事由。

2. 继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认定需有充分事实依据。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偶尔经济帮助,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认定抚养关系需综合共同生活时间、生活照料、教育投入等多重因素。

3. 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不应合并审理。 赠与合同纠纷与赡养费纠纷属于不同案由、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分别提起诉讼。

4. 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 原告主张附义务赠与及抚养关系成立,均负有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亮点分析

亮点一:附义务赠与的“书面约定”红线——本案对“口头承诺”撤销赠与之诉的警示意义

本案最突出的亮点在于明确了附义务赠与的认定必须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赠与人基于“受赠人应当会履行赡养义务”的心理预期而作出赠与,事后因受赠人未如预期履行义务而主张撤销。本案裁判明确:赠与人单方的主观期待不能替代合同约定。

这一裁判规则具有极强的普法价值——提醒社会公众:若希望以赠与换取赡养保障,务必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所附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赡养方式、频次、标准及违约后果等。口头承诺难以举证,无法作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依据。本案正是原告未能将赡养约定写入合同的典型教训,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参考价值。

亮点二: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的“共同生活”标准——本案对重组家庭权利义务边界的精准界定

本案第二个亮点在于对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认定标准的严格把握。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及相关司法实践,认定抚养教育关系需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综合考虑生活照料、家庭教育、经济供养等多重因素。本案中原告仅在被告12岁后结婚,被告随祖辈生活,原告仅转账1000余元,远未达到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

这一裁判对重组家庭的法律风险提示意义重大: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偶尔经济帮助不等于“抚养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母也不当然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只有形成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双方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为重组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亮点三:不同法律关系不得合并审理——本案对诉讼策略选择的程序法启示

本案第三个亮点在于程序法层面的典型意义。原告将赠与合同撤销请求与赡养费经济帮助请求作为主位与备位请求一并提出,法院明确指出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处理。

这一裁判明确了民事诉讼中“一案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准确识别案由,针对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起诉,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而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这一规则对律师及当事人的诉讼策略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亮点四:本案与同类支持撤销赠与案例的鲜明对比——凸显“书面约定”的决定性作用

本案可与同类支持撤销赠与的案例形成鲜明对比。有类似案例中,赠与人(父母)与受赠人(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受赠人承担对赠与人生老病死的赡养义务”,法院据此认定附义务赠与成立并支持撤销。而本案《赠予协议》明确为“无偿赠予”且“不可撤销”,无任何义务条款,结果截然相反。

两案对比充分说明:附义务赠与的核心在于“约定”,而非“期待” 。这一对比极具说服力,可作为普法宣传的典型案例素材,帮助公众理解附义务赠与的法律构成要件。

亮点五:本案对“以房养老”式赠与的法律风险提示

当前“以房养老”背景下,老年人将房产赠与子女以换取养老保障的案例日益增多。本案裁判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若赠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赡养义务,赠与人将无法在事后以受赠人未履行赡养为由撤销赠与。

本案中原告年仅40余岁,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也不符合主张赡养的法定条件。这一事实进一步强化了裁判的说服力——赡养义务的触发需要法定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不能仅凭赠与人单方的主观判断。本案对意图通过赠与房产换取养老保障的群体具有重要的风险警示作用。

亮点六:司法对契约精神的坚守与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本案裁判体现了法院对契约精神的坚定维护。双方签订的《赠予协议》有7名见证人签字见证,程序规范、意思表示真实。原告在赠与完成后因自身经济状况变化而试图撤销,法院坚持“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未因原告的弱势地位而突破法律规定。

这一裁判既维护了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也向社会传递了重信守约的法治导向。同时,法院告知原告可另行就赡养费问题主张权利,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做到了契约精神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总结: 本案虽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但在附义务赠与的认定标准、继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构成要件、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程序选择等方面均具有典型的普法价值和参考意义。本案清晰地划定了“期待”与“约定”的法律边界,对重组家庭财产安排、“以房养老”式赠与等社会热点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是婚姻家事与合同纠纷交叉领域的代表性案例。


贾沛真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所)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执业8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法、公司股权、矿产与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1530120********38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