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只有银行转账单,没有借条,能否起诉讨回借款
民间借贷,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还是有不少讲究。把民间借贷案件打到省高院、最高院的也很常见。
通常,出借方(出借人)需要具备至少两个证据:一是借条(包括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双方有民间借贷的意思;二是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单),证明出借方已将出借款项交给借入方(借款人)。
但在诉讼中,这两个证据还有许多讲究。例如借条内容怎么写,借款用途是否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等等。这里暂且不讨论。
实际情形,出借人应具备的两个证据,往往会缺少其中一个证据:一是有借条,没有银行转账单(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二是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单。
对于第一种情况(只有借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15条(原16条)处理。
“民间借贷规定”第15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如果出借人有借条:
(1)借款人说,借款已经归还,要提供“已经归还”的证据,如收条、转账单等。
(2)如果借款人说,虽然有借条,但实际并未借到钱,并且“合理说明并未借到钱”,那么法院就结合借贷金额等各种情况,综合判断查证是否发生借贷事实。
【2015年8月31日之前民间借贷只要有借条,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并未借到钱”,一般就认定借贷事实已经发生。】
对于第二种情况,法院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原第17条)处理。
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侧重讨论“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规定,有银行转账单(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否起诉讨回借款。
“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规定,对于法律专业人员来说,应该说很明确:
1、原告没有借条,只凭“银行转账单”起诉,被告抗辩说,“这笔钱是你以前向我借钱之后,还款给我的。”或者被告抗辩说,“这笔钱是你以前向我购买某笔货物之后,作为货款支付给我的。”那么,被告这种抗辩说法,要有以前原告向被告借钱的证据,或者以前原告向被告购买货物的证据。如果被告拿不出证据,那么原告的“银行转账单”就说明原告确实借钱给了被告。
2、如果被告拿出了“原告以前借钱还款”或“属于货款”的证据,那么原告就要进一步提出“该银行转账单”是本案借款,民间借贷成立的证据。例如,原告找到了借条,原告有别的证据证明从来没有向被告借款,并且原告没有向被告购买货物等等。如果原告仍然拿不出借条,也拿不出其他证据反驳被告的证据,那么被告没有向原告借钱,“本案民间借贷不成立”。
但是,有的法律专业人员还是有“另外说法”,把本来单纯的问题复杂化。【按理说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如果一个问题有两个或多个答案,那么打官司能不能“胜诉”就有不确定的诉讼风险。】
一是A法律专业人员观点:如果被告拿不出“原告以前借钱还款”或“属于货款”等证据,也不能说明“银行转账单”就是借款,原告仍然要出具借条或其他其他证据。
A提出若干法律依据,其中一点:《民间借贷规定》(2015年版本)第2条第1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2020年新《民间借贷规定》将“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改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基本内容未变。】
也就是说,A认为《民间借贷规定》第2条第1款的效力比第16条(原第17条)大。
A的这一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同一部法(同一个法律规定)中,前面的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后面的规定是针对特殊情况,是对前面一般规定的补充,具有“特别法”的含义。而特别法的效力大于一般法。显然,《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是对第2条第1款的补充,相对具有“特别法”含义。否则,第16条就失去意义。
【注:按照“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二是有个“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证据不足难维权”的案例,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账户的截图打印件虽能当证据使用,但是不能孤证定案,因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起诉。
我们说: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账户的截图打印件相当于“复印件”,举证时需要与原件(微信转账、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核对。在这电子信息时代,税务发票都采用电子形式了。微信、支付宝都有经营资质,微信转账、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应属于“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应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处理。
但是,既然存在“无效判决”的案例,不论判决对错,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款项出借时,最好还是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能证明双方有民间借贷意思的其他借款合同形式),同时根据借款数额,小额可采用现金交付或微信转账、支付宝账户转账,数额较大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为宜。
本文总结:平时向亲戚朋友熟人出借款项时,需要注意保留两种证据:一是借条(包括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二是转账记录(如现金交付,数额不宜超过3万元,近几年来经济往来基本上不用现金了,除非年纪大的人不会应用手机;如出借数额超过3万元,要有能说明“不转账”的理由,否则,有“反常现象”而不能作合理说明,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利判决)。
这两种证据用于证明借款行为的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具有借入借出的借款意思;二是出借方已将款项交给借入方(借款人)。如果有借条但没有转账记录,或者有转账记录但没有借条,会增加败诉风险。
除了借条、转账记录,如果有有关借款的QQ或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见证等证据,也尽量保存。
(温州陈文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