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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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婚恋财产关系,法理情并举

发布者:陈文志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84人看过



   婚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可以有共同财产,也可以有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5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并不是“百分百相同”。主要情形包括:一是《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等。二是男方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义务、女方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各自要单独负责赡养自己的父母。三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属于“二婚”(或“三婚”等),“前婚”所生子女得由各自抚养。四是一方或双方可能有独立的、另一方所不赞同的某种事业追求,如果只有共同财产没有各自财产,将不利于该种事业。五是其他个人财产需求。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经双方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财产完全归各自所有,费用支出完全AA制”。极端情况,连一次下馆子吃饭都要“AA制”。一般情况,可能日常衣食费用由一方管理。在完全“AA制”的情况下,“算账”比较费脑力。许多人认为“夫妻财产AA制”缺少感情,难以接受。

二是财产完全共同所有。在过去某种历史年代,生产力低下,夫妻双方通过“男耕女织”所获取的财产收入需要归入家庭共同财产,不能留“私房钱”。当今时代,夫妻双方收入今非昔比,如果没有个人需求,也可以实行共同所有。

如果各自有需要赡养或扶养的父母、子女,或有另一方所不赞同的某种事业追求等情况,“完全共同所有制”将难以实行。

三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中,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对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孳息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前购房,房屋涨价后卖出,赚了一笔差价,很显然,售房款(包括赚取的差价)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投资一笔股份,婚后分红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按理也属于个人财产,但《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财产纠纷,法官判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次生纠纷”,对婚前投资的收益需要明确约定。

与传统农业时代的“男耕女织”不同,当今时代,家庭公司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比较流行。

由于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空间扩大,男女交往、建立婚姻的对象远远不限于“青梅竹马”。“恋爱对象”的素质,德智体美劳千差万别,甚至发生利用婚姻行骗的案例。因此,有必要进行婚前相互了解、对建立婚姻的条件(包括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从众多的婚姻案例看,结婚之前有必要订立“婚约”(书面婚姻协议)。为防“婚约”遗失、确保“婚约”合法性,可以进行公证。婚约内容包括相互忠实义务、子女生育教育、家务劳动分工、财产归属与财产管理、房屋居住权等。约定权利义务的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目前“先结婚,后恋爱”的现象比较普遍。男女结婚,普遍没有订立“婚约”,其中相当多人婚后因某些问题发生争议而导致离婚纠纷。寻找对象,如果刻舟求剑地提出一大堆“择偶条件”固然不行,但总得要有几项要能“谈得拢”。

例如,如果男方的经济收入是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那么对女方的经济收入可以要求宽松一些。如果男方收入不是太高,那么会要求女方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否则,一个人的收入要支撑一家人的衣食住行医学玩,将十分困难。

那么,男方经济收入很高,女方是否只要“相夫教子”就行?这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从法律角度说,谈恋爱,就是协商谈判的过程。

处理男女婚姻恋爱关系,宜“法理情”并举。法,主要包括婚姻法律规定。理,就是道理、道德。情,就是感情。

在财产上,如果不是完全的“共同所有”,即在双方各有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要互相尊重对方的个人财产权利;共同财产的使用,也最好有个“账目”,钱用在哪里能够说得出来。对对方财产权利的尊重,会使对方感到自己是个“明白人”,值得信赖。但是同时人的感情是以心理、生理本能为基础,需要互相奉献去促进感情发展,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爱护的态度对待对方,把对方看成是自己的“另一半”,财产账目不宜过于斤斤计较。既要讲原则,也要讲“感情投资”、“积累感情”,从而促进双方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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