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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永诉渊彦农机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案:法院认定因果关系并确定赔偿金额”

发布者: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何某永指控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渊彦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渊彦农机合作社”)因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不当,导致农药飘散至其果园,造成果树受损。何某永请求法院判令渊彦农机合作社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何某永由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博代理。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渊彦农机合作社赔偿原告何某永损失35121元,并驳回原告何某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50元,由原告何某永负担1311元,被告渊彦农机合作社负担339元。

办案过程

  1. 立案与审理:何某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

  2. 证据提交:原告代理人张文博提交了无人机喷洒线路证明等证据,而被告则辩称其操作规范,不可能造成原告损失。

  3. 评估报告:法院委托临沂市东泰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原告的经济损失为32121元。

  4. 判决依据:法院认定原告果树受损与被告喷洒小麦除菌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评估报告确定赔偿金额。

点评

本案中,原告律师张文博通过有效的法律代理,成功为何某永争取到了赔偿。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农业作业中潜在风险的考量,以及对农民财产权益保护的重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排除其喷洒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导致法院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强调了农业生产中对周围环境潜在影响的注意义务,以及在发生损害时,依法进行赔偿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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