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亲生父子是不能断绝父子关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其次,对于养父子关系而言,子女属于被他人的情况下,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如果是对于继父子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因抚养教育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参照亲生父子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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