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尚未具备支付子女抚养费用的实际能力者,可寻求通过友好协定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进行合理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有权利与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的另一方进行商议,尝试降低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亦或是经双方充分商量后订立相关契约,约定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起子女所有抚养费用的全责。
若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决定,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长久以来患有严重疾病或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致其生活极度贫困,毫无能力按照原本的数额支付抚养费用,然而这一方抚养的孩子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需要大量的抚养费支持,那么此时,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减少抚养费用的数额。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抚养费的具体额度可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磋商并确定,若磋商无效,则由法院依法判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