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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是否构成欺诈

作者:王新琪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次举报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1.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是否因欺诈陷入认识错误;4.消费者是否因认识错误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律师补充: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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