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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散伙不还钱?王新琪律师巧用“债务加入”,四被告共同偿还143万

发布者:王新琪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1. 当事人信息

原告H,住安徽省六安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琪、黄迎春,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L(被告一)

六安XXXX血液透析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二)

Z(被告三)

Q(被告四)

2. 案件起因

2024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被告二公司。原告实际出资140万元。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双方于2025年10月15日签订《解除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

被告一应于2025年11月15日前退还90万元

剩余50万元于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3日内付清。

原告按约配合完成股权转让,但被告方未按约定退还出资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三、被告四催讨,被告方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愿意退还。2025年12月11日,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5年12月20日前退还140万元,逾期另赔偿5万元。但被告仍未履行。

3.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退还出资款14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5年11月16日起按LPR计算);

判令被告二、三、四对1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被告一、五、六支付违约金5万元;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 被告答辩

被告方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5. 审理程序

法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吴旭东。

二、调解结果(法院确认)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项目

内容

退款金额

被告二、三、四退还原告出资款140万元

违约金

被告自愿承担3万元逾期违约金

合计支付

14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被告一责任

140万元本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逾期利息

若未按期履行,另行承担2万元逾期付款利息

其他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纠纷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8925元 + 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2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特别提示: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未按期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王新琪律师办案心得

办案律师:王新琪 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

1. 证据链完整是调解成功的基础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先后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解除股东合作协议书》《承诺书》,并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被告多次承诺还款。完整的书面材料和沟通记录为法院快速查明事实、促成调解提供了坚实基础。

2. 明确被告主体,增强履行保障

我们将实际控制人ZQ及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并通过《承诺书》证明其债务加入行为,成功使多名主体对债务承担连带或共同清偿责任,极大增强了原告的债权保障。

3. 合理设定诉讼请求,便于调解达成

在诉讼请求中,我们将利息计算方式设定为LPR标准,违约金主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因过高请求导致调解困难。最终被告方自愿承担3万元违约金,并在调解书中明确未按期履行的额外利息责任,既维护了原告利益,也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4. 诉讼保全措施作用明显

本案中我们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部分资产,迫使被告方尽快进入实质性谈判,是推动调解达成的重要因素。

5.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本案调解书经法院确认并送达后,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节省了后续诉讼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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