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系徐汇区一处公房征收引发的共有纠纷,代理被告一家四人。涉案房屋原承租人为邹某某(我方当事人之叔伯)),其去世后承租人未作变更。我方当事人邹某一家四口(邹某、其妻韩某、两名未成年女儿),韩某虽不具备本市户籍身份,但与邹某登记结婚已逾十余年,一家四口长期居住于此。原告石某系知青子女,户籍在册,其子廖某户籍亦在册。其他被告还包括邹某的三位姑姑等亲属。征收前,为获取更高补偿,经家庭内部商议,由邹某出资,将该公房购买为产权房。后因总计一千一百余万元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石某等人提起诉讼,遂成本案。
争议焦点
1.同住人资格认定之争:
原告之一廖某及被告之一邹某(姑姑)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廖某户籍在册但自认成年后未实际居住,其主张系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入住,应认定为同住人。我方则指出其属于“空挂户口”。邹某(姑姑)户籍迁入后曾居住,但征收前一年搬离,我方指出其在历史上曾因他处公房动迁,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并获得了营业用房安置,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应丧失同住人资格。
我方当事人韩某虽无本市常住户籍,但与邹某缔结婚姻关系已逾十余年,自婚后长期携两名未成年女儿在案涉公房连续实际居住至征收,居住年限早已超出法定五年标准。依据上海高院公房动迁司法解答规定,韩某符合非本市户籍配偶居住满五年视同同住人之情形。
2.购买成私房增加的动迁利益如何分割:将公房购为产权房后多得的数百万元补偿利益,其性质应如何认定,以及应在哪些主体间按何种原则分配。
3.各主体份额分配:在厘清上述争议后,总计一千余万元的补偿款应如何公平分配。
案件结果
1.同住人认定:法院认定原告廖某成年后未实际居住,其主张居住困难无法入住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撑,属“空挂户口”,不具同住人资格;被告邹某(姑姑)因历史动迁中已获安置,属“他处有房”,亦不具同住人资格。我方韩某被认定为同住人,并考虑其家庭实际居住情况、对房屋的贡献,对包含两名未成年女儿在内的家庭整体份额予以适当多分。
2.新增利益分割:法院认为,购买产权后多得的利益,并非按公房的同住人原则分配。法院在平衡各方利益时,综合考量了征收本身具有的社会福利性质、购房行为系由全体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以及购房资金由我方全额出资等多种因素,最终将该部分新增利益在户籍在册成年人之间进行了公平分配。
最终分配: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我方最终(邹某、韩某及两名女儿)合计分得六百五十余万元,占总补偿款的近60%,成为本案最大受益方,原告石某诉求被大部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