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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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大案,李志维律师全程承办辩护

发布者:李志维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7-07

律师观点分析

证券操纵类案件涉案资金动辄上亿,证监会专业认定、海量交易流水、多组证人证据叠加,一旦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当事人将面临五年以上重刑、巨额罚金、全部违法所得追缴。本案周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为操纵证券市场共犯、主犯,涉案获利两千四百余万元,李志维律师全程担任周某一审专属辩护人,搭建无罪为主、罪轻兜底双线完整辩护体系,穷尽阅卷取证、法规检索、庭审质证、量刑说理全部辩护手段,充分挖掘从犯、全额退赃、主观不知情等多项核心从轻情节,最大程度压缩量刑空间,完整展现金融经济犯罪专业律师的办案能力。

1. 案情简介

陈某、周某为某上市企业原始实控股东,二人因减持存在信披、税收限制,经中间人引荐与操盘人李某达成股票代持合作:二人出资认购私募基金、出借资金,李某利用巨额资金、数百个账户集中交易拉升股价,形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出具认定,账户长期高比例控盘、频繁对倒,涉案规模极大。审计显示周某累计出资近亿元,获利2464万余元。公诉机关起诉认定周某事前共谋操纵,系共同犯罪主犯,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重刑。

周某全程否认存在操纵合意,仅主张普通理财、股权代持,李志维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制定分层辩护策略。

2. 办案经过

本案全部核心辩护工作由李志维律师独立落地,从接收委托、全面阅卷、证据梳理、法规检索到庭前沟通、当庭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形成闭环辩护工作:

(一)庭前深度阅卷,梳理全案抗辩证据

1.李志维律师完整查阅全部卷宗:银行流水、基金合同、酒店出行记录、微信聊天、证监会操纵认定、审计报告、全部同案人笔录,逐一区分控方不利证据与有利于周某的关键细节;

2.精准提炼核心无罪事实:周某全程由陈某牵头对接李某,未参与代持方案商议;仅认购标准化备案私募基金,无任何操盘、账户控制行为;不清楚李某使用200余个账户、异地隐藏IP、销毁设备等违法操纵手段;亏损全部由周某自行承担,不符合操纵犯罪利益分配逻辑。

3.横向对比同案人员量刑材料,梳理一线操盘手、配资中介均认定从犯,周某仅出资却被定主犯,存在量刑失衡的关键抗辩点。

(二)专项法规检索与专业意见撰写

李志维律师检索《证券法》《刑法》操纵证券市场司法解释、同类生效判例,结合合法私募基金与操纵工具区分标准,撰写完整书面辩护词,系统论证:

1.周某无操纵主观共谋,不存在明知李某要实施操纵仍提供资金的主观故意;

2.客观上未实施任何连续交易、对倒等法定操纵行为,未参与操盘决策;

3.公诉机关将资金出资方一律认定为主犯,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收集、固定罪轻佐证材料

1.指导家属完整调取全额退赃凭证,整理周某主动上缴全部2464万余元违法所得全套银行单据,作为核心悔罪证据提交法院;

2.收集周某无前科、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吸纳就业相关证明材料,用以佐证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

3.梳理周某全程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的笔录材料,固定被动参与、未主动推动操纵业务的客观事实。

(四)庭审全方位质证与辩护发言

1.针对证监会操纵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当庭提出质证意见:证监会文书仅证实客观交易结果,无法反向推定周某事前存在操纵合意,审计金额仅代表收益,不能等同于参与操纵的主观恶性;

2.针对控方主犯指控当庭重点抗辩:周某在合作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方案由陈某、李某商定,周某仅单纯出资,未参与业务设计、资金调度,应认定次要从犯;

3.完整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周某投资仅为普通股权代持、理财行为,不知晓案涉多账户对倒操纵手段,无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4.同步兜底罪轻辩护:即便法庭认定构成犯罪,周某具备全额退赃、无前科、被动从属、如实供述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求大幅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庭后补充沟通说理

庭审结束后,李志维律师向承办法官提交补充书面辩护材料,补充同类判例参考,再次强调周某在全案中的从属地位、全额退赃悔罪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大幅考量。

3. 案件结果

虽法院综合全案资金规模、操纵后果未采纳无罪及缓刑辩护意见,但李志维律师提出的周某系从犯、全额退赃、主观恶性较小等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实现明显量刑优待:

1.同案陈某获刑六年六个月,周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更短,罚金金额更低;

2.法庭认定周某属于共同犯罪中次要辅助人员,认可全额上缴全部两千余万违法所得的悔罪情节,作为核心从轻量刑依据;

3.全部违法所得因家属提前全额上缴,无需后续持续追缴,大幅降低当事人财产执行压力。

4. 李志律师办案总结

1.证券操纵案件中概括故意是控方核心指控逻辑,李志维律师办案核心突破口:区分股东单纯代持理财与协同操纵,从沟通主体、风险承担、是否接触操盘手段三层举证当事人不知情,削弱主观犯罪认定。

2.主从犯认定是此类案件量刑关键,李志维律师通过横向对比全部同案人员参与程度、分工职责,论证当事人仅出资、无操盘决策权,成功争取从犯定性,直接拉开与主犯的刑期差距。

3.退赃、无前科、企业经营等酌定情节必须完整固定证据,李志维律师主动整理全套退缴凭证、企业经营材料,为法庭从轻量刑提供扎实依据。

4.金融犯罪无罪辩护难度极高,证监会专业文书证明力强,李志维律师采用无罪主线+罪轻兜底双线辩护方案,即便无罪意见未采纳,也依靠完整罪轻证据最大限度降低刑期、罚金与追缴压力。

5.上市公司股东股权代持存在巨大刑事风险,李志维律师结合本案总结实务提示:切勿为规避信披、税收向操盘方大额出借资金、证券账户,即便不亲自下单,也极易被认定操纵市场共犯;

6.自首认定标准严苛,当事人投案后若否认主观共谋,难以认定自首,律师会见时需规范当事人供述表述,区分客观事实陈述与法律定性辩解,是此类案件重要辩护细节。


李志维律师,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负责人。原辽宁省某市检察机关十年检察官,国内百强集团公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1210120********0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