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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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的万能拒赔理由?这个真实案例说清楚了

作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2026-07-01

“您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成都,每年收到这类拒赔通知的投保人不在少数。很多人看到这句话就放弃了,因为自己确实在投保时没有申报某个病史。

但《保险法》第16条在赋予保险公司拒赔权利的同时,也给投保人留了三道防火墙。四川的一起真实案例,恰好把这三道防火墙同时激活了。

一个真实案例:胰腺癌确诊,保险公司以“未告知高血压”拒赔

四川某地,王女士通过线上平台为父亲投保了一份医疗险。几个月后,王先生确诊胰头中分化腺癌,两次住院个人支付数万元,加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津贴,合计应赔付数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王先生几年前曾因“原发性高血压二级中危”住院,但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发出拒赔通知。

这个案子最终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全部保险金。

为什么保险公司明明抓住了“未如实告知”,还是输了?

防火墙一:网上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明确提示和说明”

很多人不知道,《保险法》第17条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对保险公司有一个硬性要求:网上投保的健康告知环节,保险公司不能只让投保人勾选“我已阅读”就了事。它必须就健康告知中具体问题的法律后果——比如“你勾‘否’意味着什么”——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

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拿出来的投保流程截图,只证明了王女士完成了勾选操作。但法院认为,这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对“2级及以上高血压”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作出明确说明,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这是第一道防火墙。

防火墙二:知道解除事由后30天内不行动,解除权永久消灭

这一点可能是整个《保险法》第16条里最被低估的保护条款。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自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之日起,超过30天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注意,不是“收到理赔申请后30天”,而是“知道解除事由后30天”。

这个案子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阶段通过委托第三方出具了调查报告,已经知道王先生有未告知病史。但它不仅没有在30天内解除合同,反而在次月为王先生办理了续保。

法院认定:30天过去了,解除权已经消失。保险公司不能用一个已经失效的权利来拒赔。

对成都的投保人来说,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在调查阶段已经知道了某个信息,却迟迟不作出解除决定,反而继续收保费,那它后续就不能再拿这个信息来说事。

防火墙三:续保行为等于认可承保条件

这个案子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保险公司在知悉“未告知高血压”之后,还主动为王先生续保了一年。法院认为,续保行为本身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认可了承保条件,不能再事后反悔。

这个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接受。保险公司不能一边收着续保保费,一边保留随时翻旧账拒赔的权利——这在法律上叫做“禁反言”,翻成大白话就是:你自己选的路,不能回头推翻。

收到“未如实告知”拒赔通知,立刻做三件事

第一,**确认时间线。**保险公司是什么时候知道“未告知”的?从知道的那天算起,到今天发拒赔通知,超过30天了吗?如果超了,它的解除权已经失效。

第二,**确认是否续保。**如果在保险公司知道“未告知”之后,还为你办理过续保、收过续保保费,这是你最强的抗辩武器。

第三,**确认健康告知的“问法”。**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问了什么?如果问的是概括性问题(“是否有其他疾病”),法律上不产生告知义务;如果问得具体,但没有就该问题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说明,同样可以对抗拒赔。

在成都,如果你正面临“未如实告知”拒赔,建议尽早咨询同时具备保险法和医学知识的专业律师。这类案件的取胜关键往往不在漫长的庭审中,而在最初的法律研判层——能否精准锁定保险公司的解除权时效问题、提示说明义务问题,直接决定了结果走向。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本案代理律师李晓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团队只代理投保人,不接保险公司委托(裁判文书网98%以上代理投保人案件),12年深耕保险纠纷,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提供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

团队立足东北,服务全国,四川及成都地区案件均可代理。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86499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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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000MD02864993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