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荔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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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跟妈妈一起生活”已满八周岁子女意愿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有多重要?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85人看过 举报

2026-07-20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时约定女儿由父亲抚养,离婚后女儿却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且明确表示不愿再与父亲共同居住。这种情况下,能否变更抚养权?抚养费又该如何确定?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2026年1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女儿由男方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怠于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未能尽到照顾其生活、学习的责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同时,女儿本人也多次表达了希望跟随母亲生活的强烈意愿。

基于此,原告委托四川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由自己直接抚养,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二)焦点问题

1. 抚养权是否应当变更?

2. 抚养费应如何确定?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四川融创(天府)律师事务所展现了高度的专业与责任心。面对对方“各养一个”的协议抗辩,胡律师精准抓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成功证明了孩子已随我方当事人形成稳定生活,并充分尊重了年满8周岁孩子的真实意愿。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核心观点,判决抚养权变更,并支持了教育、医疗费由双方平摊的诉求。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融创律师在复杂家事案件中抽丝剥茧、据理力争的专业风采。


【案件结果】

1. 变更抚养权: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随其生活;

2. 抚养费: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50%,直至女儿18周岁;

3. 探望权:被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二次,原告应予协助。


【法院裁判: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

法院在审理后,围绕两个核心问题作出了判决:

1. 抚养权是否应当变更?

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离婚后女儿大多数时间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固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更为关键的是,女儿已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活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无论是其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说明,还是在法庭询问中的陈述,都明确表达了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2. 抚养费应如何确定?

关于抚养费金额,原告最初主张每月5000元。法院在判决时指出,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考虑到被告从事个体经营,收入并不固定,法院并未完全采纳原告的诉请金额。最终,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而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则凭有效票据由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此外,法院也明确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判决被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原告应予以协助。


【变更抚养权的两大关键点】

本案的胜诉,为面临类似情况的家庭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参考。代理律师胡洪雷指出,想要成功变更抚养权,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 证明“现状不利于子女成长”:这是变更抚养权的前提。需要收集证据证明,目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其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本案中,孩子长期实际跟随原告生活的事实,以及其本人对被告怠于履行义务的陈述,都成为了有力的证据。

● 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是变更抚养权的重要因素。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孩子,其个人意愿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当孩子能够清晰、稳定地表达希望与另一方生活的意愿时,法院会给予高度重视。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几点启示】

1. 变更抚养权,要把握法定情形。 不是想变就能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其中,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明确意愿是强有力的变更理由,但同时要证明自己具备抚养能力。

2. 子女实际生活状态是重要参考。 本案中女儿在离婚后大多数时间已随母亲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这种“既成事实”对法院的判断产生了重要影响。

3. 抚养费主张要有证据支撑。 主张多少抚养费,不能凭感觉,应当收集子女实际开支、当地消费水平、对方收入情况等证据,否则法院将依法酌定。

4. 探望权不是可有可无。 变更抚养权后,不直接抚养一方仍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拒绝协助探望,可能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面临法律后果。


变更抚养权案件的审理,归根结底是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孩子的意愿很重要,但并非全部;法院还会综合考虑抚养能力、实际生活状态、子女身心健康等多重因素。每一份判决,都是对“孩子最佳利益”这一法律精神的个案诠释。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